新邵县水牛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5月08日
原合同公告内容为:
新邵县水牛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 新邵财采计〔 2024〕000085
合
同
书
发包方:新邵县水利项目服务中心
承包方:湖南新豪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1、合同协议书
2、通用合同条款
3、专用合同条款
4、安全生产合同
5、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6、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
7、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生责任承诺书
8、履约保函
政府采购编号: 新邵财采计〔 2024 〕 000085
发包方(全称): 新邵县水利项目服务中心 (甲方)
承包方(全称): 湖南新豪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的 新邵县水牛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采购项目 经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法定程序,乙方已经成交,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就该项目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新邵县水牛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采购项目 ;
1.2工程地点: 新邵县水牛坑 ;
1.3承包范围: 以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
1.4承包方式: 成交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 。
1.5 工程质量: 达到国家合格工程验收标准。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率 100%,工程合格标准为:100% 。
1.6 工程量清单以内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叁佰叁拾万伍仟壹佰伍拾贰元叁角捌分
(小写): ¥ 3305152.38 元
第二条甲方责任
2.1 开工前 三 天,甲方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现场技术交底。甲方协助乙方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施工场地,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施工场地中所滞留的物件等采取保护措施。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甲方应取得发包方相对应的项目建设完备手续,前期包括不限于施工许可证,后期包括不限于竣工验收证明。若因手续问题造成项目无法按照合同执行,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应的费用及损失。
2.2 指派 谢飘海 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第三条乙方责任
3.1 乙方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 指派 朱四虎 为乙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环境保护规定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设备管线等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各种矛盾。
3.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施工场地的各种设备管线。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50日历天 内完成全部工程。
4.2因乙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并支付甲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无法施工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4.5由于甲方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的暂停工作请求。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甲方认可的工程量清单、施工方案进行验收。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 合格标准 。
5.3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验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乙方不及时通知甲方,甲方组织检验与验收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相应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5 乙方在工程竣工后申请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申请 15 日内组织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甲方承认竣工日期,但不承担相关费用。
5.6因甲方的原因工期拖延、工程范围变化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由甲方批准实施造成的合同总价超支,乙方应及时做好工程量签证,进入工程结算。
第六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付款方式:
按实计量进度支付的结算方式 ,第一次计量应在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 50% 后进行,且只支付按实际量结算工程款的 80% ;第二次计量为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申请完工验收,经采购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完工验收合格并对结算资料审核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80%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结算经审计审定后付至审定金额的 97%;预留3%作为质保金 ,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工程运行正常、无质量问题及无其他经济法律纠纷)付清。保修期间进场维修,保证无偿修理完好,否则,由发包人安排维修,维修费在质保金中双倍扣除。(保修期间承建单位应加强巡查,出现质量问题及时修复处理,确保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能正常运行,维修所需费用由承建单位负责,否则,由发包人安排维修,维修费在质保金中双倍扣除。)
6.2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清单以内的工程结算方式为: 成交综合单价 ×实际工程量 。
6.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 10 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6.4乙方的收款信息如下:
户名: 湖南新豪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
帐号: 18325201040008957
若乙方基本户有变更,则出具相应的基本户证件复印件、说明文书盖公章交于甲方,甲方依据复印件、文书变更付款账户,其他个人不得代收工程款。
第七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本项目的材料由乙方进行采购,但必须经过甲方认可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7.2凡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对项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乙方提供的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要求规范。
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其他相关的规范。
8.3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关于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及现场签证的约定
9.1工程变更在实施前先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同意后,报建设单位组织包括设计单位(涉及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县局分管领导等经过会议研究并签署意见后,形成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变更申请报告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未履行变更审批程序,擅自变更产生的工程量,建设单位一棷不予承认,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9.2工程量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员、总监及建设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共同审核签证,并加盖各单位印章,其它人员不得代替签证。
9.3超出招标范围外的工程量签证,未履行变更审批程序,签证单无效,工程结算不得确认。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延期一天,甲方将扣除乙方 500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结算价款 5%。乙方累计延期超过15天(不含15天)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已完成合格部分按合同约定方式结算给乙方。
10.2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的工程成品,损坏应照价赔偿。
10.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有施工道路的设备设施或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由乙方负责。
10.4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1.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1.2 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新邵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无效时,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 2)成交通知书
( 3)响应文件
( 4)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
( 5)政府采购合同及其附件
(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如果有)
( 7)其他合同文件。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2.1 本工程需要进行项目增减时,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附则
14.1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执 壹 份,采购代理机构执 壹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有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加盖骑缝章)后生效。
14.2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签订日期: 2024年4月28日
新邵县财政局采购股备案(盖章): 年 月 日
现更改为:
政府采购编号: 新邵财采计〔 2024 〕 000085
发包方(全称): 新邵县水利项目服务中心 (甲方)
承包方(全称): 湖南新豪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的 新邵县水牛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采购项目 经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法定程序,乙方已经成交,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就该项目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新邵县水牛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采购项目 ;
1.2工程地点: 新邵县水牛坑 ;
1.3承包范围: 以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
1.4承包方式: 成交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 。
1.5 工程质量: 达到国家合格工程验收标准。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率 100%,工程合格标准为:100% 。
1.6 工程量清单以内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叁佰叁拾万伍仟壹佰伍拾贰元叁角捌分
(小写): ¥ 3305152.38 元
第二条甲方责任
2.1 开工前 三 天,甲方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现场技术交底。甲方协助乙方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施工场地,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施工场地中所滞留的物件等采取保护措施。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甲方应取得发包方相对应的项目建设完备手续,前期包括不限于施工许可证,后期包括不限于竣工验收证明。若因手续问题造成项目无法按照合同执行,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应的费用及损失。
2.2 指派 谢飘海 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第三条乙方责任
3.1 乙方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 指派 吴红云 为乙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环境保护规定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设备管线等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各种矛盾。
3.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施工场地的各种设备管线。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50日历天 内完成全部工程。
4.2因乙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并支付甲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无法施工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4.5由于甲方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的暂停工作请求。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甲方认可的工程量清单、施工方案进行验收。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 合格标准 。
5.3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验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乙方不及时通知甲方,甲方组织检验与验收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相应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5 乙方在工程竣工后申请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申请 15 日内组织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甲方承认竣工日期,但不承担相关费用。
5.6因甲方的原因工期拖延、工程范围变化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由甲方批准实施造成的合同总价超支,乙方应及时做好工程量签证,进入工程结算。
第六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付款方式:
按实计量进度支付的结算方式 ,第一次计量应在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 50% 后进行,且只支付按实际量结算工程款的 80% ;第二次计量为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申请完工验收,经采购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完工验收合格并对结算资料审核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80%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结算经审计审定后付至审定金额的 97%;预留3%作为质保金 ,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工程运行正常、无质量问题及无其他经济法律纠纷)付清。保修期间进场维修,保证无偿修理完好,否则,由发包人安排维修,维修费在质保金中双倍扣除。(保修期间承建单位应加强巡查,出现质量问题及时修复处理,确保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能正常运行,维修所需费用由承建单位负责,否则,由发包人安排维修,维修费在质保金中双倍扣除。)
6.2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清单以内的工程结算方式为: 成交综合单价 ×实际工程量 。
6.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 10 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6.4乙方的收款信息如下:
户名: 湖南新豪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
若乙方基本户有变更,则出具相应的基本户证件复印件、说明文书盖公章交于甲方,甲方依据复印件、文书变更付款账户,其他个人不得代收工程款。
第七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本项目的材料由乙方进行采购,但必须经过甲方认可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7.2凡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对项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乙方提供的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要求规范。
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其他相关的规范。
8.3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关于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及现场签证的约定
9.1工程变更在实施前先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同意后,报建设单位组织包括设计单位(涉及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县局分管领导等经过会议研究并签署意见后,形成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变更申请报告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未履行变更审批程序,擅自变更产生的工程量,建设单位一棷不予承认,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9.2工程量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员、总监及建设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共同审核签证,并加盖各单位印章,其它人员不得代替签证。
9.3超出招标范围外的工程量签证,未履行变更审批程序,签证单无效,工程结算不得确认。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延期一天,甲方将扣除乙方 500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结算价款 5%。乙方累计延期超过15天(不含15天)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已完成合格部分按合同约定方式结算给乙方。
10.2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的工程成品,损坏应照价赔偿。
10.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有施工道路的设备设施或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由乙方负责。
10.4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1.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1.2 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新邵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无效时,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 2)成交通知书
( 3)响应文件
( 4)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
( 5)政府采购合同及其附件
(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如果有)
( 7)其他合同文件。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2.1 本工程需要进行项目增减时,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附则
14.1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执 壹 份,采购代理机构执 壹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有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加盖骑缝章)后生效。
14.2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签订日期: 2024年4月28日
新邵县财政局采购股备案(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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